
坐在监狱里的鲁某某望着窗外,内心的悔意日益渐浓,如果当时他能按照法院的判决要求,如期到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也不会像现在这样遭受铁窗之苦……
2013年10月,鲁某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被虹口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依照其居住地情况,虹口区法院告知其于判决生效后规定时间内,自行至户籍地上海嘉定的社区矫正部门报到并接受社区矫正。可自判决后,鲁某某便下落不明,并未按规定时间至社区矫正部门报到。社区矫正部门多方查找未果后,建议虹口区法院撤销对鲁某某的缓刑。虹口区法院经核实后裁定对鲁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原判。
为防止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情况的发生,嘉定区检察院始终坚持依法履职,在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相关规定的同时,不断探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方式,实现法律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以“四关”为抓手,监督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正常开展,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
把好专项活动“清查关”
2018年6月,嘉定区检察院结合高检院、市院部署,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并将鲁某某列为重点对象进行全面清查,检察官走访其原居住地派出所、居委会,联系其家属、亲友,持续开展查找工作。与此同时,嘉定区检察院及时与社区矫正部门、公安机关召开专题会议,对该案进行研究,形成工作合力。
2020年7月,嘉定区检察院以《社区矫正法》的正式施行为契机,向区公安分局制发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履行法律赋予的追捕职责,采用必要的手段与措施,尽早将罪犯鲁某某抓捕归案。区公安分局高度重视,切实加大追捕力度,运用多种技术手段,最终将鲁某某抓获归案,羁押至看守所待交付执行,确保刑罚顺利执行,该起社区矫正监督案件也随之顺利办结。
夯实检察监督“数据关”
为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嘉定区检察院每月与区法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核对社区矫正对象总数,并将社区矫正对象的刑种、刑期、住所地等信息录入办案系统,创建社区矫正对象电子台账,全面掌握全区范围内监外执行罪犯的情况。
同时,区院与区司法局建立了信息互通机制,方便及时核对新增社区矫正对象数据,督促司法局及时将新接收的社区矫正对象纳入社区矫正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管理。
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关”
在全面掌握社区矫正对象总数后,嘉定区检察院定期检查社区矫正对象档案,详细查看社区矫正对象定期报到、思想汇报、请销假情况等台账内容,同时加强了解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教育改造情况、检查社区矫正机构监督管理情况,核查脱管、漏管情况等。此外,区院落实专人同步审查区法院移送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材料,确保审判机关裁决非监禁刑的正当性。
为帮助社区矫正对象安全度过矫正期,早日回归社会,嘉定区检察院推行“检察官约谈”制度,积极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谈话,对于重点对象,检察官会同司法所专职干部、民警一同开展谈话教育,及时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对其进行教育、释法说理,帮助其增强法治观念,着力遏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严控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关”
按照社区矫正要求,社区矫正对象如要出省,需以一事一报告的形式向当地社区矫正部门请假。嘉定区检察院积极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准确把握请假外出的证据规格,及时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要求社区矫正对象提供的证据真实、客观、完整,减少请假制度滥用的可能性。
疫情防控期间,嘉定区检察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在对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申请、审批、管理、销假等环节上要做好衔接配合,严格控制请假外出的审批,同时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真实轨迹实时监控,杜绝社区矫正对象前往疫情高风险地区及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发生,为巩固疫情防控成果贡献检察力量。
来源:新民晚报